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1号
2010年6月29日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请输入您的EMAIL,我们将把此篇法规免费 发送给您 EMAI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