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资函[2010]68号
2010年6月25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98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1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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