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0]143号
2010年3月1日
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兴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的通知》(财库〔2009〕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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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安徽省财政厅 | 【文 号】 | 财金[2010]143号 |
| 【发布日期】 | 2010年3月1日 | 【所属类别】 | 会计 |
| 【生效地域】 | 安徽 | 【生效与否】 | 现有效 |
财金[2010]143号
2010年3月1日
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兴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的通知》(财库〔2009〕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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