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10]69号
2010年3月5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税局,矿区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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