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更多检索条件:文号、发文机关、类别、有效性等 进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海关 >>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字体: | 收藏此文 | 全文下载 | 全文打印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0年1月28日【所属类别】海关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

2010年1月28日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请输入您的EMAIL,我们将把此篇法规免费 发送给您
EMAIL: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对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台帐电子化联网管理》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公告
CopyRight © 2006 - 2010 版权所有  上海龙必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服务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公司新闻
沪ICP备06052576号
数据读取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