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更多检索条件:文号、发文机关、类别、有效性等 进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 字体: | 收藏此文 | 全文下载 | 全文打印 ]
英文版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9]128号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2日【所属类别】税务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财税[2009]128号

2009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请输入您的EMAIL,我们将把此篇法规免费 发送给您
EMAIL:
上一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软件升级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通知
CopyRight © 2006 - 2010 版权所有  上海龙必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服务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公司新闻
沪ICP备06052576号
数据读取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