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009年7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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