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更多检索条件:文号、发文机关、类别、有效性等 进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商贸 >> 商务部关于《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的公告
[ 字体: | 收藏此文 | 全文下载 | 全文打印 ]
【发文机关】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所属类别】商贸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商务部关于《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9号

2009年7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请输入您的EMAIL,我们将把此篇法规免费 发送给您
EMAIL:
上一篇: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
下一篇: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的公告
CopyRight © 2006 - 2009 版权所有  上海龙必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服务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公司新闻
沪ICP备06052576号
数据读取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