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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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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23日【所属类别】海关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2009年6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税则号列:29171200)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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