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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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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312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4日【所属类别】税务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2009年6月4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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