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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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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1084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所属类别】税务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2008年12月3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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