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2008]49号
2008年12月29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广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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