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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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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文  号】沪发改价费[2008]007号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所属类别】商贸
【生效地域】上海【生效与否】现有效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08]007号

2008年12月22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实现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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