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8]243号
2008年12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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