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综[2008]320号
2008年12月16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解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地震灾区生产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所需的热轧卷板、彩涂钢板、带钢、聚苯乙烯4种原材料实行限定价格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天津市对抗震救灾重要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津价综[2008]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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