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费[2008]311号
2008年12月4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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