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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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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所属类别】海关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5号

2008年11月25日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入区不征税的具体操。。。。。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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