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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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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释[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所属类别】民事
【生效地域】国家【生效与否】现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

2008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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