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5]552号
2005年12月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适当下放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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