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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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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渝地税发[2006]228号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1日【所属类别】税务
【生效地域】四川【生效与否】现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228号
  
2006年8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的1%核定应。。。。。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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