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6]228号
2006年8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的1%核定应。。。。。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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