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1日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