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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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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步骤可以包括承办处室承办人审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承办处室处长复审、相关处室会签、主管主任审定、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等。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处室负责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或论证。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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