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 (只有正式会员才能看到本站所有资讯信息!)注册会员:点击此处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