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B类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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