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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